在发达国家,商场小偷一般是由执法部门执罚的。但当比较多的人行为不检点时,都由警察或执法部门来处理,你忙得过来吗?不错,商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执罚权力,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把“偷一罚十”作为违规行为发生后双方自愿民事调解的一种方式?
顾客自愿走进“偷一罚十”的商店,表明他们默认了这一规定。当偷盗行为发生后,他(她)若不愿接受这一处罚,相当于自行调解失效,这时才移交执法部门处理,并且一定要留案底。如果这样做,真正选择后者的肯定不会多,违规者多半选择“偷一罚十”了事。
毋庸讳言,“偷一罚十”有“私了”的味道,但是法律并不一概反对私了,一些民事纠纷实行“不诉不理”,就是允许私了的例证。(《经济学直面现实》王则柯著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)